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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政策法规科  2021-09-15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盖章)                                                                       日期:2021年1月20日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  注

1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 文化部;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

自审制度建设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自审制度,专门部门,专业人员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

经营资质明示情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

信息变更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名称、地址、法人、经营范围等内容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

产品信息记录情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等。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

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内容是否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7

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演出节目内容,演员名单,演出地点。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8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存在变更台标后未及时向省局备案的行为

检查地市级、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备案材料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台标备案材料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9

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情况

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协议(合同)。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租转让播出时段或与系统外机构合资、合作经营广播电视频道(率)、播出时段,与其它播出机构合办广播电视频道(率)的情况进行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0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引进、播出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的行政检查

对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许可文件进行核实;对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发行许可证编号的审查结果;监听监看结果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许可文件;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材料;对发行许可证编号的审查结果;监听监看结果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1

对审批单位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为检查;对运动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行为检查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授权单位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授权单位可以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申请进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运动员申请技术等级审批的材料是否弄虚作假。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2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开展监测监看。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3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游业务资质、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旅游业务资质、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4

是否存在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存在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行为。的行为;

通过核实监听监看结果,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核实监听监看结果,对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核实监听监看结果,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监听监看结果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5

检查已投入运行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否符合全省的统一标准和规划,是否通过验收;检查已投入运行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检查已投入运行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检查已投入运行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否符合全省的统一标准和规划,是否通过验收;检查已投入运行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6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

通过购买相应终端产品通过互联网、省局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开展监测监看。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7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文物事业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发展文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并将文物保护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安防和消防,巡查制度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8

文物购销、拍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文物购销、拍卖经营的行为的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19

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是否依演出性质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0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通过购买相应终端产品通过互联网、省局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开展监测监看。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监管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1

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的监管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2

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五条:“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更改产品名称或者增减产品内容。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政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3

从事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经营内容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4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批项目变更监管(包括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制作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在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和无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行为和未经许可擅自制作电视节目

检查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批项目变更情况;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上报的业绩审核材料进行审查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业绩审核材料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5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行社条例》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等内容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6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

通过购买服务或通过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开展日常监测监看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是否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7

导游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导游资格证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8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演出许可文件,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内容。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29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艺术品交易,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0

考古发掘项目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考古发掘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1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2

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监听监看结果 通过核实监听监看结果,对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 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付费频道合作协议(合同) 对付费频道合作协议(合同)进行核查 3 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行为

通过核实监听监看结果,对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付费频道合作协议(合同)进行核查;对《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核实监听监看结果,对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核实监听监看结果,对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监听监看结果;付费频道合作协议(合同);《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许可证》中的相关信息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3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频道许可证》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节目频道许可证》中相关信息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4

播出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节目套数的行为

核对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许可证》中的相关信息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许可证》中的相关信息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5

播出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标的行为

根据播出机构台标图案备案材料对照检查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播出机构台标图案备案材料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6

播出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的行为

通过监听监看,检查播出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的行为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监听监看结果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7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设立情况

根据监听监看结果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行为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监听监看结果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8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存在未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而终止播出的行为

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存在未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而终止播出的行为,对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终止播出申报材料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39

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否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是否擅自在车站、机场、商店和影视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是否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节目;是否涂改或

1       根据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结果,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 是否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结果 根据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结果,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3 是否擅自在车站、机场、商店和影视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结果 根据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结果对擅自在车站、机场、商店和影视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

4根据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结果,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传播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的检查。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上级转办、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结果;《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0

从事导游服务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1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2

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通过互联网、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开展日常监测监看。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监测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3

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41条;42条;43条;44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营业执照,许可证,经营范围。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4

违规出租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5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许可文件,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内容。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6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取得许可证以后,许可证到期或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7

博物馆陈列展览举办情况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是否符合要求。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8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通过购买相应终端产品通过互联网、省局视听节目监管系统开展监测监看。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49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

通过监听监看、上级转办和群众举报,对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监听监看结果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0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规范开展考级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考级活动是否履行备案程序,考场安全消防是否达标,是否制订应急预案。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备案行为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令第31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承办备案、考前备案、考后备案。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2

电视剧制作单位是否存在制作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在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和无证从事电视剧制作和未经许可擅自制作电视剧的行为;电视剧制作单位的主体资格、审批项目变更行为

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电视剧制作单位业绩审核材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中的相关信息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3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行为;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行为;未采取《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行为的行政检查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工程建设、报批;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行为;工程建设行为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4

对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行为;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行为的监管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有组织地举行活动的行为。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行为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5

对将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备案逾期不改正行为、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行为的行政检查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符合《长城保护条例》情况;备案逾期是否改正,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情况;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符合《长城保护条例》情况;备案逾期是否改正,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6

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监管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1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长城上展示的器具 2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行为 3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检查 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容量指标 4 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长城上架设、安装的设施或设备 5 对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长城上架设、安装的设施或设备 6 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长城上展示的器具 7 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行政检查 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容量指标 8 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7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施工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 其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是否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3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 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情况,文物破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 修缮不可移动文物行为,文物原状改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5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是否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6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7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 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8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行为 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情况,文物破坏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9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10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行为的行政检查 施工单位是否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11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行为 其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是否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12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行为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8

对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行为、资质证书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59

对未经审批将发掘文物或自然标本运送出境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将发掘文物或自然标本运送出境行为的审批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0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监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违法设立站点的行政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1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活动的检查 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 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检查。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的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活动的检查 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进行检查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查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2

对彩票代销者的监管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检查彩票代销者是否有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情形;检查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群体;检查彩票代销者的宣传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检查彩票代销者是否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彩票代销者违法销售彩票的行为 检查彩票代销者是否有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情形;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检查彩票代销者的宣传行为是否违法进行检查;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 检查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群体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3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4

对发现文物处置情况;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行为;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5

对将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将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行为;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行为;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行为的监管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6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日常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7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8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情况;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行为;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行为;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行为;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行为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69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情况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行为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70

安全播出情况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安全播出事故隐患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71

经营旅行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四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包含市级旅游主管部门)。”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旅行社经营合规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72

对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营业性演出主体经营合规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73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三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合规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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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是否合规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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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工作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7.2.2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4.2.3.1一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a)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b)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c)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备注:此事项已向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文物系统一级风险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1.制定计划;2.抽取对象;3.公布结果。

 

注:1、抽查项目名称要规范,与抽查依据中的描述相吻合;2、填报的抽查依据要明确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  3、抽查主体要填报具有主体资格的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填报人:张鹏飞                        联系电话:3266159                           单位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