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总则、经营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管理、罚则和附则六章、45条,基本覆盖了旅游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在新的旅游安全管理形势下,将推动我国旅游安全管理迈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有利于更好地守护安全这条旅游发展的“生命线”。
1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随着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动态变化,旅游行业急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出台《办法》是贯彻实施旅游法和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适应旅游安全管理职责的需要,更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旅游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变,过去旅游以组团观光为主,现阶段旅游日益日常化、大众化、散客化并向国际化迈进,安全管理面临着更大挑战;同时旅游业本身也处于转型升级时期,全域旅游的发展更需要全域性管理思维,因此,《办法》有利于提升旅游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也与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相匹配。
《办法》是在旅游法的基础上完成的一个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前瞻性的旅游安全部门规章,将对推进当前旅游安全工作发挥基础性的法制调节作用。
2权责明晰 可操作性强
《办法》明确了适用主体和范围,明确了旅游部门的有效安全监管对象,使监管对象的设立更为合理,也更有法律依据;根据新的形势,系统确定了旅游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把旅游部门“应做、能做”的安全职责进行了合理的设定。《办法》具有主体清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等特点。“《办法》调整和规范了旅游安全工作主体,通过清晰的主体界定,务实有效地推动旅游安全工作。对于旅游部门,《办法》既宏观确定了旅游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也详细规范了旅游部门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预案制订、景区承载量管控以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报告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对于旅游经营者,《办法》明确了其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检查、旅游风险监测评估、高风险项目和特殊群体的安全保障、旅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游客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等任务职责,并对旅行社的源头安全管理责任、出境安全管理等提出了要求。《办法》对旅游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等两类主体既强调要重视日常预防性安全管理,也强调要重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报告。”
3风险提示成突出亮点
本《办法》覆盖全面、可操作性强、亮点多多,其中新增的“风险提示”一条更体现了主管部门在管理旅游安全工作时从事后处理、被动管理转变为事先防范、主动介入。
关于《办法》为什么将第三章单独列为“风险提示”,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特别是境外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旅游者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
“旅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目前,我省的旅游条例均规定了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条例对旅游法的规定有所细化,提出对“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应当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特别要说明的是,《办法》规定,发布一、二级风险的,旅行社应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中止行程或者组织旅游者撤离。而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国家一直在推动各部门和地方建立主动预防性安全管理体系,强调要把旅游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而不仅仅只是重视事后的应急处置。本次《办法》建立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风险提示制度并明确了不同范围和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机构、发布机制和发布渠道,对于弥补我国目前旅游风险提示机制模糊缺位的现状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旅游安全工作的转型革新。
法律的效力在于有效的执行,《办法》要想发挥实际的成效,需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切实履行《办法》的治理方针和治理路径。“做到思想要重视、法条能理解、执行有方案。我们部门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一方面针对相关人员开设培训班,另一方面应利用好智慧旅游体系进行《办法》的普及推广,促进其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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