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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2019-11-27 15:00:00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科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社会信用联合奖惩信用制度

 

    依照省、市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联合奖惩信用制度的规定,为加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严格对照行业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备忘录,配合市信用办梳理编制联合惩戒《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守信主体实施守信联合奖励,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信息来源

    依据信用吉林网站红黑榜名单。

二、失信惩戒措施

(一)一般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1.不列入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免检、免审范围;

2.自各行政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发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之日起,1年内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我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评先评优。

    (二)较重、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1.不予享受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审批绿色通道;

     2.失信主体经营行为涉及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抽查中将其列为必检对象,增加抽检频率

     3.在市域范围内依法限制其获得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相关行政许可;

    4.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参与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评先评优;

    三、守信激励措施

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包括

1、减免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行政检查

    2、在申领涉及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行政许可时允许容缺受理

    3、参与我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行业评先评优时作为加分项

    四、法律政策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6、《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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