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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2019-05-20 16:55:00   来源:
 
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全市A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全市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吉林省旅游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合格景区采取一票否决,不予评定各级别景区。 

  第二章 景区评定  

  第三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4A级旅游景区由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四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下同)。由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六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评议组,通过资料审核、景观评价、明查、暗访等程序,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七条 评定申请。拟参评旅游景区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开展自评,自评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评分后,向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资料。 

  第八条 审核评定。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参评景区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检查组开展现场评定(1A、2A、3A级由市级评定,4A级、5A级由国家级评定)。资料审核或评定如不合格,则退回旅游景区并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九条 公示。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网站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创建景区评定通过后,对已批准的参评景区的质量等级,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条 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旅游景区须将质量等级标牌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备案。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已获级的景区资料报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景区应当不断提升旅游景区软硬件建设水平,引导游客文明旅游。景区的旅游接待活动,应当在保护旅游资源、保证服务质量和旅游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旅游接待承载量,实行流量控制。景区最大承载量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各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3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四平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4A级景区复核工作由吉林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六条 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十七条 凡是因为经营不善、软硬件建设水平不达标或者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停止景区经营的,由相应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该景区作出取消等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四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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