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奖优扶强带新,积极支持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壮大、转型升级、提高竞争力,扶持旅游基建投资项目建设,支持旅游品牌创建,鼓励旅游产品提质升级;注重发挥涉旅企业示范性、带动性和辐射作用;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坚持“先实施、后奖补、不重复”。
第二条 本细则奖补资金来源为吉林省旅游和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文旅厅结合年度旅游和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际,确定年度奖补资金额度及奖补范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范围的,涉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体单位,应具备从事旅游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实施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信用中国”或“信用吉林”下载的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完税证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第三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旅游景区奖补。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 旅游度假区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第六条 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奖补。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工业旅游经营企业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吉林省工业旅游基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高等级景区城(镇、村)奖补。对新评定为高等级景区城、景区镇和景区村的建设管理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
第九条 旅游滑雪场奖补。对雪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接待规模大于等于100万人次的,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大于等于50万人次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大于等于30万人次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第十条 娱雪乐园奖补。对投资100-200万元的娱雪乐园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娱雪乐园,一次性奖补20万元。
第十一条 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研学旅行基地奖补。对新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基地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研学旅行精品课程开发单位奖补。对新评定为省级研学旅行精品课程的开发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奖补。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15万、10万元。
第十五条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运营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20万元。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省级非遗特色村镇奖补。对新评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非遗特色村镇运营机构,一次性最高奖补30万元。
第十七条 非专业演出场馆演出活动奖补。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至1万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3%奖励;单场售票1万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演出举办单位单场售票收入的4%奖励。对采取商业化运营的国外引进精品演出,按照售票收入的5%奖励。奖励经费由省、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 开展旅游驻场演艺活动的省内4A级及以上景区运营单位。对全年演出日达到48天,并在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日假期有演出日的4A级及以上景区运营单位进行奖补,每演出日奖补500元。演出日要求为每日每剧目单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演员人数不少于10人。在此基础上,对单日演出总时长超过300分钟的演出日,每日额外奖补2000元。
第十九条 旅行社奖补
(1)对省内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游客、省外游客,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且全年累计接待量分别达到5000人次、10000人次的,最高奖补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10000人次的,最高再奖补2万元。
(2)对省内旅行社组织域外旅游者进入吉林省旅游,专列停靠在省内火车站且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每个专列人数不低于300人,并由我省旅行社负责地接的,每车次最高奖补5000元。
(3)对组织边境旅游全年累计1万人次以上,全省排名在前十的省内旅行社,前3名最高奖补10万元,其余名次最高奖补5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的省内旅行社,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30万元、20万元。
(5)对省内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资质健全且经营满两年以上,每年度组织该地区客源来我省全年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补10万元。
(6)对省内旅行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设立营销中心,每年度组织相关国家(地区)客源来我省入境游累计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最高奖补10万元。
(7)给予招徕游客奖补。对旅行社组织招徕省外入吉游客6人(含)以上、停留3天以上的旅行团,每名游客奖补300元。
(8)给予旅游专列奖补。对旅行社通过专列(停靠在省内火车站)方式,一次性组织300人(含)以上、在省内停留3天以上的青少年研学旅行团,给予每列次奖补6000元。
第二十条 旅游民宿奖补。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旅游饭店奖补。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4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4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吉星住”宾馆酒店奖补。
无品牌连锁酒店的县(市),对新入驻的前5名品牌连锁酒店,每年补助加盟费3万元,连续补助3年。
对新建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盘活政府闲置不动产并投入运营的宾馆酒店,按客房300间、200间和100间以上,分别一次性奖补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对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宾馆酒店,按客房300间、200间和100间以上,分别一次性奖补改(扩)建总投入资金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
对新评定为“吉五星”“吉四星”的旅游住宿门店,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吉大碗”体验店奖补。对新评定的省级“吉大碗”旅游美食体验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吉乐购”名街奖补。对新评定的“吉乐购”名街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奖补。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上规模旅游企业奖补。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且主营旅游业务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在吉林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旅游企业和全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以省内旅行社为母公司组建旅行社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3家以上,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对地方税收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补20万元。
对进入全国“百强”和全国旅行社集团“十强”的省内旅行社,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新建项目建设主体奖补。对2023年3月27日以来,新建(以开工许可为准)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含)—1亿元的旅游招商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新建投资1亿元(含)—5亿元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建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奖补8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景区促消费补贴。
全省A级旅游景区在旅游淡季(3至4月份、10至11月份),对全国游客开展免首道门票或打折优惠活动,幅度在5折(含)以上的,给予门票价格10%—50%的补贴。
全省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对入境游客、国内疗休养游客等开展免首道门票活动的,给予门票价格30%—50%的补贴;开展首道门票打折优惠活动,幅度在5折(含)以上的,给予门票价格20%的补贴。
在省内举办大型演艺、赛事、展会等活动期间,全省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对观众游客、参赛选手等持票根、参赛证、参观证、参展证等有效证件入景区,开展免首道门票活动的,给予门票价格30%—50%的补贴。
全省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对全国劳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应届中高考考生等特殊游客群体,开展免首道门票活动的,给予门票价格的30%—50%补贴;开展首道门票打折活动,幅度在5折(含)以上的,给予门票价格20%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旅游休闲街区奖补。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最高奖补50万元、30万元。
第三十条 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奖补。对新评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的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旅游商品大赛获奖单位。
对参加中国旅游商品大赛或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通过评定方式确定奖补对象的,须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公开的、可遵循的评定办法和明确评定标准,评定过程和结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获得奖补的企业名单,应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未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评定结果不予奖补。
第三十三条 奖补资金项目根据每年资金额度统筹安排,每年申报条件及流程,以省文旅厅发布的吉林省旅游和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为准,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奖补,不可重复申请财政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遵照《吉林省旅游和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省文旅厅此前发布的涉企奖补政策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本细则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初审:陆 妍
复审:韩 旭
终审: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