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文物、博物单位: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生动见证,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文物安全和保护利用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四平市文物资源丰富,具有独特的民族性、边疆性和地域性特点,在全国乃至东北亚文明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历史地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安排部署,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文物安全与保护利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当前田野文物盗窃盗掘案件时有发生,法人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文物消防安全隐患较多;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较为薄弱;文物安全经费保障有待加强;文物合理利用不足、传播传承不够,让文物活起来的方法途径亟需创新;依托文物资源讲好四平故事办法不多等问题突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市文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增强文物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创新保护利用机制,保障我市文物事业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之间,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文物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督查文物安全事故,督办文物行政责任追究,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查文物犯罪案件。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宗教部门负责会同文物、旅游发展、园林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明确直接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的管理规定,明确文物保护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有关部门(单位)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单位)负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三)落实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落实安全责任制。县(市)、区级政府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县(市)、区级政府要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文物行政部门要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和核定工作。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登记、发布机制,建立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
二、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监管
(四)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应当建设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要与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不得对社会开放。
(五)严格巡查制度。各地要针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隐患排除、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文物联合执法检查。文物行政部门执行 “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 “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 ”,没有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 “岗位周检、单位月检 ”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六)严打违法犯罪。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始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适时组织开展文物违法犯罪打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整顿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古玩旧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或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各级文物、旅游、宗教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督促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根据客流量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要加强反恐防暴、大型活动安全等工作,认真完善反恐救援应急预案,积极与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组织开展反恐实战演习演练。
三、夯实文物安全和保护利用保障基础
(七)提升执法力量。加强县(市)、区文物执法力量,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文化岗位服务等方式,增加文物保护员数量或聘用安保服务公司进行管护,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鼓励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探索设立专门的警务室,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八)落实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文物安全经费落实情况要纳入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施文物平安工程,积极鼓励价值突出,符合安防、消防和防雷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向国家争取项目经费。对 “三防 ”风险突出,有重要影响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通过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市财政按照要求每年应投入不少于20万经费用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各地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信息化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及维护、文物看护人员聘用等予以保障。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文物安全防护,拓宽文物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社会氛围。积极参加省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十)创新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开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打造文物品牌,增强四平文化传播力、影响力。
四、健全文物安全事故与责任追究机制
(十一)建立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应对处置。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规定时限向当地政府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建立督察制度。各地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督察机制。县(市)、区级辖区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要由县(市)、区级政府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列入市级政府重点督察事项挂牌督办,市文广新局要及时将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明确责任划分原则,将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列为政府督察的重要事项。完善文物安全市、县(市、区)、乡三级责任体系,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完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的机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依法追究,防止有案不报、以罚代刑。县(市)、区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