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旅游、新闻广播和新闻出版、文物、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3.负责监管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广播影视节目生产、传输、监测工作;负责全市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音像制品的放映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监督管理,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5.负责全市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广播影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
6.指导、扶助所辖地区文化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指导农村文化基础建设。
7.负责著作权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负责组织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查处工作。
8.负责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工作;负责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